【清华大学一学姐称被学弟性骚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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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对某贫困地区的一个高中进行教育资源补助,我们会发现,即使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水平的差距,成绩拔尖的优等生的平均家境往往要显著高于学校整体学生的水平。而如果对学校整体进行资源补贴,学校更愿意把资源倾斜给优等生。也就是,本意要进行贫困地区教育援助,结果教育资源大部分还是给了家境不错的学生。

在"女性群体"这个弱势群体中,分层更为严重,这种现象也更为严重。

为什么女性在性骚扰的话题上会占据先天的舆论优势?那是因为,虽然我国性别平等 意识已经越来越好了,但就整个中国社会而言,女性被性骚扰后,依旧存在非常严重的名誉受损、风评被害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羞辱和羞耻。所以,社会舆论会在性骚扰这个话题上向女性倾斜,只要有女性站出来指出性骚扰,即使证据不足以定罪,至少社会舆论能让这个男的"社会性死亡"。

这个逻辑听着也很正确。

然而,问题在于,"女性群体"内部阶级分化极为严重,严重到有时候根本不能当做一个整体。

我们现在先假设不知道监控结果,单说一个女大学生在人潮拥挤的食堂疑似被性骚扰,她为什么会理直气壮毫无顾忌地发朋友圈广而告之自己被"摸了屁股"?很大一个原因在于,清华大学学生这个群体,是最不可能出现"荡妇羞辱"的群体。她就算真的被性骚扰,绝大 部分清华学生也绝不会因此觉得她"不干净"、"骚",也不会觉得她名誉受损,而只是单纯把她当作受害者。

所以,她站出来讲自己被性骚扰这件事,几乎是零成本,然而, 她享受的却是社会舆论对整个女性群体的偏向。

我们再来看,如果事情发生在国内某不那么发达的小县城(不特指),一个女生被性骚扰了,她如果理直气壮站出来发朋友 圈,可能她父母长辈都会觉得她不知廉耻、不要脸、太丢人,这种事情也敢宣扬。她是真的会名誉受损,会受到各种流言蜚语的困扰,在圈子相对封闭的小地方,可能甚至以后找对象风评都要被害。如果她站出来指认猥亵者,当众讲自己被猥亵的经历,是要付出很大成本的。所以舆论偏向本来是该给她的,即她说她被猥亵,就算没证据大家倾向于相信, 让她尽可能避免在自证被猥亵时受到二次羞辱。

然而,我们都知道,后者即使有舆论偏向,也不太容易站出来,更可能是忍气吞声。而本该给这些女孩的社会舆论偏向,都给了站出来零成本零损失的前者--然而前者只是女性群体里非常非常少的最前面的那一部分。

所以,很多男性也会愤愤不平,为什么自己身边的女生,明明哪个 看起来都不弱势,却享有这么多"特权"?

监控反转的事实一出来,广大男性总算找到一个长期被压抑着的情绪出口,各种情绪一泻而出,加上"清华"、"美院"、"艺术生"、"摸屁股"等过多要素,这个话题一天之内热度就这么高了。


所以,我一直认为,中国的"女权运动"被诟病的很大一个问题在于,倡导女权的极少部分并不弱势的女性,享有了社会给相对弱势的整个女性群体的福利让渡和舆论倾斜。

同为女性,萧亚轩的男朋友永远20岁,网上大部分人都觉得姐姐好酷;而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地方,女 性被凌辱被强奸,都要一辈子背上"骚货"的名声。

社会割裂,一直如此吧。

我的评论

终于可以好好谈谈对这个答案的看法了,这个回答所列的几个观点都非常精彩,但我个人觉得在论证过程有一些瑕疵,如下

如果【社会舆论的倾斜】是建立在【女性举报时有极大可能受到荡妇骚扰,高启的成本(或代价)使事件得到更多的关注度与更多“先赋”的可信性】之上的话,那么这种社会舆论到底是否具备【恒久而有效的规范力】其实是十分可疑的,既然权利包含了权(由规范力保证的个人自由)与利(利益)等方面,于是【舆论倾斜】只能保证举报的【利】,而不能保证【权】,也就是说,经由舆论放大的影响力并不能视作权利的保障

注意,很多人会认为,倘若【舆论并没有在此事上激起较大水花】或者【舆论焦点与事后真相有悖】那么才意味着权利受损,其实使用舆论的力量是无可厚非的,借助大众语境下的【共同善】来强化道德力量,从而为相关权利中的【规范力】提供支持与保障,但注意,提供【规范力】的主体是大众,但大众在(传播性骚扰事件、吸引大众支持)这件事上的义务并不是指向性的(也就是,对这个内容采取【不信、不转发、不讨论、无可奉告】的态度,并没有伤害到当事人的权利(要不“不转不是中国人”可就获得了法理依据了hh))

如此一来,当我们将大众这个角色从权责体系中取出,这个时候一个问题便非常明显了——本次事件或类似事件的义务对象究竟是谁,是哪些群体,他们尽到义务了吗?(如果尽到义务了,那么事件发酵的速度、影响的烈度、传播的广度还能如此显著,就只能归因于“大众有好吃瓜甚于好色者”了)

我之所以害怕这种误解,是因为当今人们对舆论的使用、对公众情绪的使用过于热衷,这可不是什么好现象,这就好比河豚生气或感到威胁的时候就会把身体鼓起来,意在用体积的增大来震慑对手——当人们受到威胁时第一件事情就是寻求舆论的协力,这种优先壮大声势以求自保的行为,不也是与河豚一样吗?如果说相关的法律武器能轻易地部署、有效地反击,我们又有什么必要采用这种河豚一样的方式,来达成一种想象性的、甚至是有一定代价的自保(毕竟你鼓成一个球,大概也就游得没那么快了吧)呢?

既然【社会舆论】只能作为一种影响力的代偿,于是【制造舆论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与计算,其实就不算本次事件权责关系的重点了,实际上大众分派给公共事件的热情与关注动力亦将随着时间而逐步脱敏,比如迄今为止一共有多少Chinese graduate students with suicides committed 了,大众中又有多少人还在仔细地回想这些小小的历史坐标?

因此舆论的引爆亦不过是一霎而灭的花火,终究无法燎原,说得再下流一点就是自渎而出的精液(不管它最终的去向是哪里),终究无法产生新的生命